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动公明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要求我办事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体责任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任国家安监总局 16 号令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