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为由签订服务期合同,违约金是否有效(判例 解读) ▌案情简介吴某于 2024 年 8 月进入上海某民办学校工作,担任英语老师一职
双方签订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至2024 年 7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
每月工资约定为人民币10000 元
吴某原系外地户籍,2024 年学校根据上海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引进吴某,为其落实了本市户口等特别待遇
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
协议中约定:“吴某是学校从外省市引进人员,学校为其办理了人才引进落户手续
吴某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八年服务期限
若吴某在此期间提前提出离职,吴某应当根据未履行合同期限,赔偿学校人才引进费用,一万元/年
2024 年 4 月 25日,吴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学校认为吴某违反服务期协议
遂向某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能否以为员工办理人才引进落户为由与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学校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现吴某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根据协议承当违约责任
吴某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有明确的约定
双方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要求驳回学校的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并存在服务期约定或者竞业限制约定
本案中,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吴某提供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或被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故双方在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学校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唐毅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关于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