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第45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和各种专业委员会,处理董事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及专业事项.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第46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47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48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至少应具有大学学历和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财务审计或工商管理或法律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参加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协调能力强,工作细致,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水平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本条例第 11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49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二)协助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三)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召开、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四)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资料,负责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五)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协调信息披露中的对外关系,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相关性;(六)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及有关资料,负责处理股证事务;(七)参加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及项目投资等有关事宜;(八)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室的日常工作;(九)负责董事间的沟通及协调,向董事报告公司的重大情况,解答董事提出的相关问题;(十)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的联系;(十一) 负责协调并接访境内外基金经理、证券公司及分析员、商业性传媒机构等.第50条公司秘书可由一名或两名自然人共同出任.在二人共任的情况下,公司秘书的职务应由二人共同分担;但任何一人皆有权独自行使公司秘书的所有权力。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室第51条董事会秘书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要求办理董事会日常行政事务,协调董事会内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二)负责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的准备,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各类议案;(三)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记录,主动跟踪有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