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工资、福利及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 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和企业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酬劳。第三章 假期工资第四条 职工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公司按 100%支付工资。第五条 职工依法享受丧假(含路程假)期间,公司按 100%支付工资.第六条 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改为每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支付: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 90 日内,单位所在区社保局根据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申领结算生育生活津贴。公司在社保结算前先行垫付生育生活津贴,待结算后扣除,具体垫付标准为:1200 元/月.生育假期间不享受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不影响晋级(晋级工资必须上班后执行).第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假期间享受岗位薪酬,不享受福利、绩效、奖金,职工当月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 10 日者(含 10 日、不含周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享受当月奖金。第八条 女职工怀孕 7 个月以上至产前休假工资待遇: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坚持工作确有困难的,凭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享受提前休假.休假期间(产假除外)的工资待遇按每月 1200 元标准执行,不享受福利、绩效薪酬和奖金,职工当月产前休假累计超过 10 日者(含 10日、不含周休日和法定假日),不享受当月奖金。不影响晋级(晋级工资必须上班后执行)。第九条 在女方分娩期间,男职工享受三天护理假,晚育者,男方再增加四天护理假,公司按 100%支付工资.第十条 已婚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假,公司按 100%支付工资。第十一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计发数如下:工龄不满 10 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70%;满 10 年不满 20 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 80%;满 20 年不满30 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 90%;30 年以上,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95%。第十二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病假工资计发如下:工龄不满 10 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 60%;满 10年不满 20 年,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 65%;满 20 年以上的,支付岗位薪级工资的 70%.(1)职工病假工资月计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