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虾峙门口外深水航槽(以下简称“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安全及深水航槽畅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水航槽及其相邻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深水航槽通航安全管理工作。浙江海事局所属宁波海事局和舟山海事局根据分工对深水航槽通航安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宁波海事局负责深水航槽水域的巡航执法.第四条 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进港超大型船舶,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港口 72 小时前(航程不足 72 小时的在船舶开航时),填写《深水航槽使用报告》(见附录)报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宁波 VTS 中心)。拟使用深水航槽的离港超大型船舶, 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在船舶离泊前一日 1200 时前,填写《深水航槽使用报告》报宁波 VTS 中心。使用深水航槽的计划发生改变时,应注明原因并于过槽前一日 1500 时前续报。第五条 宁波海事局应根据船舶抵离港时间、靠离泊计划、引航计划、船舶吃水及天气海况等,于使用深水航槽前一日 1700时前确定超大型船舶通过深水航槽计划,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并发布航行警告等相关安全信息.第六条 从虾峙门口外油轮、矿石船锚地起锚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起锚前应向宁波 VTS 中心报告并确认使用深水航槽计划;其它拟使用深水航槽的超大型船舶,应在抵达深水航槽前 30 分钟向宁波 VTS 中心报告并确认使用深水航槽计划。第七条 超大型船舶按本规定使用深水航槽时,深水航槽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期间,深水航槽限超大型船舶单向通行,其他船舶禁止驶入。在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内的船舶应在 VHF08 频道和VHF16 频道守听.第八条 超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经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二)船长在驾驶台值班,轮机长在机舱值班。(三)在白天且能见度 2 海里及以上,风力不超过 8 级(风力参照上海中心气象台预报)的情况下使用深水航槽。(四)船舶富裕水深不小于船舶最大吃水的 10%,且最小不少于 2 米。(五)编队航行时,按顺序依次通行,前后两船的间距不少于 4海里。 第九条 在深水航槽及相邻水域内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不应阻碍只能在深水航槽内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