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 200 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 300 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学校理(董)事会由 5 人以上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理(董)事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范文
少于教师总数的 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 2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