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报送的内容:(一) 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 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 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 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 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 1 日内报送
(三) 报送数量和方式
根据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 各科室要仔细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仔细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