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干部职工加班补休假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健全街道考勤管理制度,加强街道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街道干部职工加班补休假审批程序,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体现对街道干部职工的人文关怀,依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街道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下派人员
二、加班时间及补休时间认定
加班是指因街道领导批准由科室临时安排增加工作任务,且必须超时工作方可完成任务的情形
办事处法定正常上班时间以外时间认定为加班时间
加班认定应以办事处统一安排的加班、值班为主,各科室需单独加班完成本职工作的应以加班申报单形式(附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认定为加班
加班时间及对应补休时间规定:1
夜间防汛值班 1 夜对应补休 1 天;2
办事处统一安排的节假日(含双休日)值班(须到岗)的根据值班时间给予对应的补休时间;3
办事处统一安排的或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加班,加班 4 小时以内按半天给予补休,4 小时以上按 1 天给予补休
三、加班补休规定1.加班后原则上安排补休,《补休单》(见附件 1)由行政办统一制发
补休单可分为半天或一天
补休时将补休单提前交付行政办进行考勤登记
补休一般应安排在当年补休完毕,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补休审批程序1.《补休单》的发放
统一加班、值班的由行政办将加班、值班情况报办事处主任审批后,统一发放补休单
各科室干部职工因职责内的工作需要个别加班的,由科室长统计填报《加班审批表》(见附件 2)并提出意见后报对口(行政、人大、党工委口)的领导进行审批
领导审批权限为:1 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 天(含)以上的按业务归口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行办发放《补休单》
五、接上级紧急、重大任务工作而导致的长期全员加班等特别情况,如全员安排补休会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由党政主要领导讨论是否统一安排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