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进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75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经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
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0 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500 万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