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良好的驾驶员培训市场,离不开各方面的努力。有了主管部门的积极监管,市场机制的调节,科技的推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才能得以保证。下文是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法律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法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