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是 2024 年 6 月 18 日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 2024 年2 月 1 日起施行。综述(2024 年 6 月 18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 年12 月 12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24 年 7 月 15 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 年 9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法律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各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