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进展,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薪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奖励与奉献相统一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推动薪酬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法律规范化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中长期进展规划明确
(二)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根据国家改革要求,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成
(四)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任务、目标明确
(五)与市国资委签订了《西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二章 薪酬确定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
1、基本薪酬(1)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责任、经营规模和西安地区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西安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确定
(2)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采纳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计算
基本薪酬每年核定一次
(3)基本薪酬不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2、绩效薪酬 (1)绩效薪酬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