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 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密。《办法》规定了六项安全保护责任:(1)国际联网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提供有关安保护的资料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的责任。(2)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任。(3)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联网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4)备案责任。(5)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的责任。(6)重要领域实行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处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