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 量 、 变 更 、 签 证 管 理 办 法第 一 部 分 计 量 支 付 管 理 办 法一 、 为 法 律 规 范 计 量 工 作 的 管 理 , 使 计 量 支 付工 作 法 律 规 范 、 有 序 进 行 , 确 保 工 程 项 目 顺 利实 施 , 特 制 定 如 下 工 程 计 量 规 定 :二 、 计 量 日 期每 月 25日 前 施 工 单 位 上 报 计 量 月 报 ( 过 期视 为 本 月 无 计 量 ) , 由 监 理 审 核 后 ( 5 日 内审 核 完 毕 ) 报 送 业 主 审 批 .三 、 计 量 要 求1 、 所 计 量 的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所 需 要 的 主 要材 料 应 具 有 出 厂 合 格 证 或 试 验 报 告 , 所 用 材料 无 检 验 资 料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不 予 该 项 工 程验 收 计 量 。 此 项 工 作 由 监 理 每 月 计 量 时 进 行核 实 , 业 主 进 行 抽 检 .2 、 所 计 量 的 分 项 、 分 部 工 程 必 须 是 合 格 产品 ,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不 予 计 量 。3 、 隐 蔽 工 程 应 有 三 方 签 认 的 隐 蔽 验 收 会 签单 , 合 格 产 品 才 予 计 量 . 须 要 施 工 或 监 理 出具 记 录 的 , 必 须 无 条 件 出 具 , 记 录 以 原 始记 录 为 准 。4 、 属 于 重 点 验 收 的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须 经 业主 、 监 理 、 施 工 单 位 三 方 共 同 验 收 合 格 方 可计 量 。5 、 属 于 变 更 的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或 合 同 外 的工 程 量 , 须 有 业 主 、 监 理 ( 或 设 计 院 ) 签 认的 书 面 材 料 , 如 变 更 、 签 证 等 。6 、 主 体 工 程 单 位 进 行 计 量 , 分 项 工 程 未 全部 完 工 ( 或 全 部 合 格 ) 不 予 计 量 , 待 全 部 完 工( 或 全 部 合 格 ) 后 方 能 一 次 计 量 。7 、 施 工 单 位 所 计 量 的 分 部 、 分 项 工 程 数 量应 按 实 计 算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否 则 一 经 发 现所 报 分 项 工 程 不 予 计 量 。8 、 如 需 作 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