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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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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 年 7 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认证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法律规范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注册资格,强化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保持和提升认证人员业务素养、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认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注册资格是由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所具备的知识、技术、经历和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技术法律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进行注册的技术措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分为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和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一)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二) 产品认证检查员;(三) 服务认证审查员;(四) 认证咨询师;(五) 认证人员培训老师;(六) 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认证专业技术人员。认证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从业除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对机构管理和业务运作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如技术开发、市场开发、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等)。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和认证业务管理的人员,以及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认证人员实施统一执业资格制度。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担对认证专业技术人员认证资格注册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认可;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定及认证活动实施认可监督。第八条 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人员实施管理。第二章 资格取得第九条 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实,作风正派,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认证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四)接受过国家认监委规定内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具有四年(含)以上管理或设计、检验岗位的工作经历;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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