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业管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别谢凯 刘洪湘目前,随着《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业界人士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改名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而爆发了一场争论,起因是《条例》有关条款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有的地方则表达为“物业管理",在同一部法规中出现两种不同的表述,的确是立法者在措词上不够严谨
有人则认为管理就是服务,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是站在不同角度的说法而已,两者并无多大的区别,故不用改名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服务是有严格而本质的区别,两者不可混为一谈;同时,对它们进行区分也有利于我们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新条例
那么,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到底有哪些区别呢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探讨:一、法律性质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是派生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准物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叫成员权),是购买了不动产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是业主们对一定区域内的共有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的自治权,它因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因不动产的灭失、买卖、赠送而消逝;而物业管理服务产生于服务提供者(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的合意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依合同的生效而取得,因合同的到期而消逝,是一种典型的债权
二、权利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也就是说物业管理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和由其组成的业主大会,即使选聘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处于被管理、被监督的地位;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则成了义务主体,业主承担的是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三、参加主体不同物业管理活动的参加主体有建设开设商、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房屋认购人、租户、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假如有聘请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企业,则两者也属于参加主体之列
而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参加主体主要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员工,如有单项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