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实现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合并,从立法的高度建立统一、法律规范的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清源,在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细化适用法律规范、健全相关保障制度的基础上追求公正,关注效率,真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赢
2、有利于激励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降低程序的对抗性,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要求从轻处罚的权利是被告人选择简化审理的主要动机,同时也是推动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深化开展的关键因素
3、有利于培育诉讼民主化的理念和改善被告人诉讼地位
许多国家简易程序给予被告人享有程序适用同意权,使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充分体现了尊重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
被告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权自主作出选择,即便选择了有罪答辩 ,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作出的“自愿而理智”的选择
4、有利于将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实践中一般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处理,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坦白从宽政策却一直表现出适用上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
从实体结果看,坦白从宽政策在量刑中仅仅是酌定情节,对于坦白从宽者并非必须从轻、减轻处罚;从审判程序看,被告人坦白只是一种单方行为,被告人不可以与公诉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也不能因此获得程序上的简化;从效果看,在一些罪犯中,甚至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广泛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以歪曲的形态反映了一种司法的悖论,国家法律鼓舞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滑不供,但那种无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