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制度变迁轨迹诠释谷 洪 波(##科技大学 法学院, ## ## 411201)摘 要: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的一些相关概念和理论出发,分析了我国家庭承包制下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变迁的背景,然后通过与人民公社时期的这一制度进行对比分析,结合当今实际指出了变迁过程中形成的几种模式,并进行了相应的评述和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区 公共产品 供给制度 变迁轨迹 诠释作者简介:谷洪波,女,(1966—),##韶山人
##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问题的讨论
1978 年以来,中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增长
究其原因,这不能不主要归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
据林毅夫(1994)的估量,在 1978-1984 年间,由家庭承包制取代原有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对中国农业生产力的贡献份额高达 46
89%,更有学者如 X 军和何寒熙则认为 3/4 的增长是由于农业经营体制变迁带来的(1996)
总之,家庭承包制取代原来的集体经营管理体制,极大地释放了农村活力,激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水平有了突飞猛进的提高
制度的变迁在极大地促进农村私人产品供给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变化和创新,本文将尝试对这一变迁的轨迹作一理性的分析和诠释
本文所讲的“农村社区”是指乡(镇)村一级的集体经济单位
“公共产品”包括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大类
纯公共产品根据萨缪尔森的定义,是指这样一类产品,在此“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它有两个特征,即受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如国防、外交、环保
凡只具备纯公共产品两个特性中一个的,称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品),它包括具有受益的非排它性而不具备消费的非竞争性的公共资源,如公共操场、教育和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但不具备受益排他性的俱乐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