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常州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文件常房规发〔2024〕1 号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24〕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办发〔2024〕4 号)、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4〕53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13 号)文件精神,根据部、省关于法律规范房地产预(销)售行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法律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一是对 2024 年 9 月 5 日后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多层结顶,小高层、高层工程形象进度至 1/3 才准予预销售;对 2008 年 9 月 5 日前已取得土地但未按出让合同开工的房地产项目,要求形象进度达到±0 以上才准予预销售;对 2008 年 9 月 5 日前已取得土地且根据合同正在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仍根据原政策执行(即完成总投资额的 25%);二是申请预售的项目必须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申请时必须提供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三是严格审查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 25%的证明材料
对于土地有抵押贷款的项目在投资资金的计算上应把抵押的金额在已投入的金额中扣除再计算,对于土地未抵押的项目应将项目领取预售证的事实及时告知土地主管部门
(二)明确预售许可最小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根据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