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概况一
进展历程(1)2024 年 10 月 1 日:新《保险法》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资金可投资不动产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以下形式: (一) 银行存款; (二)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 投资不动产; (四)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2)2024 年 9 月 5 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方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方法》,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 10%,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
方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3)2024 年 7 月 25 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保险资金投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
(4)2024 年 6 月 5 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
清理围包括:(1)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2)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