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合同法的学问点讲解 一、合同的分类 (一)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出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肯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运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分: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确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分:借用不转移全部权,借贷要转移全部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运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 10 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分: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出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 124 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其次,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假如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假如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托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假如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担当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有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状况下,才担当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 189 条、第 374 条、第 406 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样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以外,还须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留意:依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 128 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 185 条规定,赠与合同明显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