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市物业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的《市物业管理条例》有什么变化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与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舞物业服务企业采纳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围,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和谐进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围确定; (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