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 年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XX 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 XX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10 倍计算; (二)征用设区的 XX 县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使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 6 至 9 倍计算,征用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XX 县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5 至 7 倍计算; (三)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5 至 6 倍计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4至 5 倍计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 3 年平均年产值的 2 至 3 倍计算
第二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耕地 1333 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4 至 5 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 667 平方米以上 1333 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5 至 7 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 333 平方米以上 667 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7至 9 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 200 平方米以上 333 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9 至 10 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 200 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15 倍计算; (二)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用前 3 年平均年产值 4 至 5 倍计算,征用精养鱼塘按 6 至 10 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