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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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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号:GB18597-2001发布日期:2001-12-28生效日期:2024-7-1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检验检疫总局1 主题容与适用围 1. 1 主题容 本标准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贮存的一般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包装、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平安防护、监测和关闭等要求。 1. 2 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的污染控制与监视管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3-199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固体废弃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1-12-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危险废物贮存 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1 一 11 一 26 批准 2024 一 07 一 01 实施 3.3 贮存设施 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3.4 集中贮存 指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贮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贮存设施。 3.5 容器 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 4 一般要求 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与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展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那么,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分别堆放。 4.4 除 4.3 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 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响〕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混装。 4.6 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外表之间保存100 毫米以上的空间。 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天,于摄氏 5 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 7 天。 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 A 所示的标签。 4.10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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