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和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不含别墅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五条 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三)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 申请贷款时前 12 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款时前 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 12 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 5 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
(五) 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 3 期(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