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协议规则对中国司法审查要求讨论论文 论文关键词:WTO 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国内法 论文摘要:wT0 的绝大部分规则是以政府的行为为内容并以政府的管理活动为对象
WTO 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
WTO 的司法审查制度要求我国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目前各成员方国内法院仍将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WTO 协议是协调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通过将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消除各成员方间的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
WTC)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各成员方政府行为的,以政府的贸易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
为确保各成员方政府履行 WTC)协议的义务,保证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商人不受到各成员方政府行为的侵犯,WTC〕协议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取消不合法的行政决定,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
GATT,第 10 条第 3 款(b)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
这种法庭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方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庭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
”此外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6 条、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32 条、第 41 条、《反倾销协议》第 13 条、《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 23 条、《海关估价协议》第 11 条、((政府采购协议》第 20条等也都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我国在《加人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也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 GATT1994 第 10 条、GATS 第 6 条和 TRIPS 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