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对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论文 论文关键词:WTO 反倾销司法审查 论文摘要:WTO 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司法审查的规定尚不具体、不完善
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机构设置、诉讼主体资格、受案范围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建议
随着我国加人 WTO,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日益突出,既因为 WTO(义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在中国加人协议定书等法律文件中,我国政府也明确承诺将提供上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审 i:},又因为在反倾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加人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公正实施,进而树立我国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尽管我国于 2001 年 10 月 31 日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 53 条的规定使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有了法律依据,但总体上说,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还处于初创阶段,《条例》的规定尚不具体、不完善,实践中也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
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 WTO(反倾销协议》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实属当务之急
一、WTO 又反倾销协议)关干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 以反倾销协议》第 13 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 11 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审负责的主管机构
”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 反倾销司法审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
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在某些 WTO 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