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成都市 2024 年度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进展的意见》(成委发〔2024〕23 号),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进展,依据《成都市电子商务进展规划(2024-2024)》、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服务业进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外〔2024〕52 号)和《关于印发 2024 年成都市服务业进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的通知》(成商财〔2024〕4 号),特制定成都市 2024 年度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实施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024 年度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将根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第二条 2024 年度成都市电子商务进展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成都市的独立法人企业;(二)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第三条 本意见中所指“电子商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一)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等商务活动,并部分或全部实现在线撮合、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等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二)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网商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商。第二章 资金支持办法第四条 支持区(市)县引进国内行业排名前三或国际行业排名前十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对区(市)县新引进的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贴 100 万元;对区(市)县新引进的全国性总部在本意见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注册登记的,给予区(市)县政府一次性综合补贴300 万元。以上项目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申报,综合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引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项目。(二)对引进的电子商务总部企业 2024 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实得部分,分别在市、县两级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给予总部企业 50%的奖励。第五条 对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年销售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的电子商务 B2C 平台和收费注册用户数超过 5000 个的电子商务 B2B平台的扶持标准:(一)对本市电子商务 B2C 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或本市 B2B 平台收费注册用户首次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