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24]218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 2013年12月18日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纳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根据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纳收付实现制,特别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采纳权责发生制核算。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