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XX 年 415 XX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 XX 县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和征收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进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征收委托)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教育培训)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表彰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旧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