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XX 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 XX 省委 XX 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开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根据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XX 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第十条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负责对其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省委组织部是省委管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省委组织部负责全省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