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XX 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XX 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 108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发生的产权惑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们审核签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省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现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 20 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汇总批复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的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资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帐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由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