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人民公社水利站的请示报告 【发布单位】 81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3-09-23【生效日期】 1983-09-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学历 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 年 9 月 23 日) 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参照执行。 XX 省教育厅关于学历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近来,许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来信来访,要求明确学历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简单地根据学生所在学校名称来确定学历,也不能完全按当前的规定来解决历史上遗留的学历问题。为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现对建国以来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学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一、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的学校,招生时对学历有明确规定,在学生学习期间学校未作调整变化的,不管是哪级学校,实行何种办学形式,修业年限长短,都应按当时的规定确定学历。 有些学校的级别、修业年限、培育目标等在招生时虽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三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时又作了调整,在确定这些学校学生的学历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凡是在调整前和调整时已毕业、结业和肄业的学生及调整方案中注明维持到毕业的高年级学生,都应按当时的规定承认他们的学历;凡在调整时改变学制的学校,应以改变后的学制为准。凡调整方案中注明作肄业处理的学生和由大专改为中专,学习至毕业的学生,不管他们是否学过某些大专课程,都不得将他们改为大专毕业。 二、 二、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建立及其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是分别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确定的。非经上述国家规定的政府部门批准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国家不予承认;这类办学单位无权颁发毕业证书。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的分校(院),扩招的自费走读班,教育学院、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地、市试办的师专招收的普通大专班,凡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纳入省统一招生计划的,对其毕业、结业和肄业生均承认学历。 三、 三、凡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国家不仅承认其毕业生的学历,同时也承认其结业生和肄业生的学历。各办学单位根据教育行政机关的统一要求制作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