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办法 *监发〔2024〕1 号 关于印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监察室: 现将《**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仔细抓好贯彻落实
**县监察局 2024 年 4 月 28 日 **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行为的监督,推动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县监察局 XX 县区内各单位监察室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对本级信息公开事项到位情况与本级政务服务全过程进行的实时监督、预警纠错、绩效测评、投诉处理和查究问责等活动
第三条涉密的政府信息和政务服务事项中的涉密内容,或经批准不予公开的信息,不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县具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电子监察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分级管理、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县监察局负责本县电子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应用推广、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指导、监督乡镇及县直相关单位监察室(以下统称单位监察室)开展电子监察工作
及时发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3
及时督促查处异常信号及相关问题; 4
接受县监察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及时办理并反馈督办事项; 5
承办本单位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电子监察方式 第九条县监察局和单位监察室均实行系统自动监察和人工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