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一、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围) 本市行政区域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 标 第五条 (招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纳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 (招标组织) 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七条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