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法律规范公通字[2024] 8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法律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法律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仔细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印)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法律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 作用,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律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法律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 职责是: (一)综合讨论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 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加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讨论、法律服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