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24 年 9 月 24 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 年 9 月 24 日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与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展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与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那么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