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2 号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已于 2005 年 7 月 29 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公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1996 年 4 月 29 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进展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测绘事业进展。 第四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七)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八)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九)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鼓舞测绘科学技术讨论、创新和进步,采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