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X 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进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或股份##。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X 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股份##。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注册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