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七台河仲裁委员会 (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 以下简称仲裁法 )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八人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给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公室,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包括涉外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本规则进行仲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七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项; (三) 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