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 中国商事仲裁经历了建立、进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商事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至目前全国仲裁委员会多达 215 家,商事仲裁的进展已越来越成熟
人世使中国经济日益融人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逐步连成一片
国内外经贸形势的巨大变化,使得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长
中国商事仲裁的进展正面临着重大机遇和挑战,且机遇与挑战并存
如何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正确定位,把握其进展的脉搏,指导其健康有序进展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商事仲裁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 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的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为社会经济稳定服务,为建立和谐社会服务,而不是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中国的商事仲裁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 1956 年,自设立伊始,我国仲裁机构的形式并没有设计为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事务所等中介形式的营利机构,1994 年颁布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特有的性质和宗旨,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
[1]这样的宗旨和目的要求仲裁员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更高的道德标准和社会信用度
仲裁的方式和结果更要注意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譬如,我国各仲裁机构对仲裁员都有较严格的道德和信用标准
而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仲裁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仲裁庭、仲裁员、律师则是按时间计算酬劳,属于高薪行业
比如,伦敦国际仲裁院是以小时费率来计算的,并且《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亦未规定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限,这对广阔客户来说无疑是高消耗
中国商事仲裁宗旨要求仲裁尽可能减少社会和经济成本,提高效率,减少社会对立情绪,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使之真正能为广阔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
同时,关于可仲裁事项的确定,在外国可以裁定的,在我国则要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