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文件农银发[2024] 135 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2.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修订说明二○○三年七月三十日主题词:贷款业务 信用等级 办法 通知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会计报表的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客户分支机构(依法独立经营,单独或独立核算,并经总公司授权)和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进展能力等方面,对农业银行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第四条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我行客户准入退出、信贷风险审查、信贷定价、授权授信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评定对象第六条 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对象按行业和客户性质分为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外资、事业法人、银行、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客户(证券公司除外)、综合等 11 类客户评价指标体系。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工业、商贸、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类客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划分。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客户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港、澳、台出资企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法人是指由国家许可设立,从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执业许可证或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客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