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管理办法(中国篮球协会于 2009 年 11 月 18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体育经纪人在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经纪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运动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或 FIBA)经纪人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球员指篮球运动员(包括教练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指依照本办法获得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并实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纪活动指经纪人基于相关代理合同,为球员、俱乐部等提供球员沟通、转会、中介服务等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亚洲篮联及国际篮联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的经纪人和参加经纪活动的球员及俱乐部
第二章 经纪人证书第七条 《中国篮球协会经纪人资格证书》(简称经纪人证书)的申请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公司或团体组织
获得经纪人证书的自然人可依法通过公司或类似团体进行经纪活动
第八条 经纪人证书申请人应向中国篮协提交以下材料: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资格证书》;2
按规定填写的专用注册表(见附件一);3
最近五年内没有犯罪记录证明
第九条 持有 FIBA 有效经纪人证件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从事篮球经纪活动,须获得中国篮协颁发的有效经纪人执业证书
第十条 持有 FIBA 有效经纪人证件的外籍经纪人,须填写专用注册表,经中国篮协注册批准后,方可代理球员和/或俱乐部从事在中国篮协管辖范围内国际转会和沟通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国际篮联或其洲际篮球组织、中国篮协及所属会员单位或关联组织(包括俱乐部及股东单位、联赛、球员协会等)任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经纪人
已经获得经纪人证书但仍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任职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