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根据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解读: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正常生产能力水平为基础,根据资源耗费方式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
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结转成本
企业的产品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既存在共同的规律和原则,又体现了较大的差异
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例题]某企业生产甲、乙两种产品,需耗用 A 种材料,采纳品种法计算产品成本
甲、乙产品 A 材料消耗定额分别为 7
2 公斤和 6 公斤
4 月初,企业无在产品,4 月份投产甲产品 1200 件,乙产品 800 件,实际耗用 A 材料 12902
4公斤,每公斤实际单价 45 元
[要求](1)计算材料成本的分配率
(2)分别计算甲、乙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额
[解析] (1)材料成本分配率=(12902
4×45)÷(1200×7
2+800×6)= 43
2(元/公斤) (2)甲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1200×7
2=373248(元) 乙产品应负担的材料成本=12902
4×45—373248=20736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产品 373248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乙产品 207360 贷:原材料—A 材料 580608 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