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人工耳蜗项目是指中国残联组织实施的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与康复训练项目
第二条 中国聋儿康复讨论中心负责各级定点康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康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 各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初评与推举、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
第四条 定点康复机构包括省级和省级以下基层聋儿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术后康复训练、术后康复跟踪评估与指导、康复档案建立与填报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程序第五条 符合《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附件 1-1)的康复机构,填写《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定点康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 1-2),向当地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残联初评、审核、推举上报中国聋儿康复讨论中心
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 中国聋儿康复讨论中心组织专家对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各省残联
第三章 定点机构工作要求第七条 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保障本机构术后康复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首次承担项目服务的人员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讨论中心或省级康复中心项目专项技能培训考核
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培训
要为每名项目受助人确定责任老师,原则上一学期内责任老师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机构严格遵照《听障儿童机构康复教育工作法律规范》和《听障儿童个别化教学操作法律规范》做好康复服务工作
在项目受助人开机后两周内对其进行康复训练,提供 1 学年的康复服务,并进行为期 3 年的跟踪评估
机构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包括全日制康复和亲子同训、预约单训或家庭指导等非全日制康复
全日制康复每天单训不少于 30 分钟,非全日制康复每周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并做好康复教学记录
第十条 机构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研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