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依照宪法给予的权利,独立地对检察机关部分案件行使监督权,以促进公正执法的一项民主监督程序
在实践中,该制度形成了自身的基本特征,即监督性质的民主性、监督机制的独立性、监督功能的预防性、监督手段的直接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这些特征使该制度区别于其它的监督(如党委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舆论的监督等),彰显出独特的自身价值和法制功能
一、监督性质的民主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本质特征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监督不同
人大的监督是权力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行使监督权时,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性,被监督对象必须执行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与政协的监督不同
民主监督不是政协监督的专用名词,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指民主党派的监督,其监督的主体是民主党派
而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广阔人民群 众
二、监督机制的独立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程序特征当然,我们还应看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其相对性体现在: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能脱离检察制度框架而单独存在
第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意见不是一经作出就生效,它必须接受检察长及检委会的审查采纳后,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第三,监督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
主要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对检察机关所有案件的监督
第四,监督权的行使是有限的
对应当监督的案件,也不是介入案件的立案、侦察全过程,而是对案件处理意见作程序性的监督
第五,检委会可以否决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综上,也可以把独立性表达为相对独立性
三、监督功能的预防性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特征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预防功能上
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人民监督员依照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