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 年 5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的通知 (90)建标字第 298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J134—90 为国家标准,自 199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由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1990 年 6 月 23 日 编制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讨论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与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 1.0.2 条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第 1.0.3 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 1.0.4 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 ,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 1.0.5 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