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企业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部控制基本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部控制,评价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部控制审计,也可将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τ 简称整合审计)。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一)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部控制审计中对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二)猎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第二章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四)企业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五)与企业沟通过的部控制缺陷。(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七)对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推断。(八)可猎取的、与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围。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推断是否利用企业部审计人员、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部审计人员、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与某项控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