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4]36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4〕2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 万元(不含 150 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 500 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根据原标准执行,并根据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根据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