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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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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3、厦门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4、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办法5、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6、厦门市留学人员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审核中的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8、关于法律规范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办理无偿资助经费拨付程序的通知9、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10、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1、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12、厦门市政府扶植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优惠政策13、厦门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办法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轨文号】国税发<1999>第 49 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19990325【文章关键字】【时效性】全部有效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法律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落实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有利于征收管理,加强和法律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讨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讨论机构人员的工资,讨论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讨论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第四条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含 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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